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一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法制:行政法研究#4443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某甲為男性,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本為某鄉公所之業務主任。因辦事態度不佳, 遭當地民眾寫信到鄉長信箱檢舉,經政風室調查無誤後,鄉長決定予以降調,改任 鄉公所辦事員。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甲若不服,該如何提起救濟?(1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KA
依憲法16條之規定,人民有提起訴訟之權,而其所謂「人民」不應以當事人為公務員,而有所限制。 過去觀點主張公務機管體系下之公務人員系「特別權力」理論下之關係,要求公務人員完全順從上級,除有影響公務員身分之裁處(如免職)方得透過行政訴訟救濟。否則則依申訴、再申訴方式尋求救濟。 然歷次大法官釋字已揚棄特別權利義務關係,改採「特別法律關係」。其爭點在於公務員亦屬人民,凡對於其身分、財產、俸給、晉升等權益有所損害,應給予補救之管道。得依法提起訴訟救濟 依題意,甲受調降處份,其性質為行政機關對具體事實而為之屬行政程序法92條之行政處分,對其身分權、財產權造成影響 甲若不服,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透過原單位,向公務人員保護訓練委員會提出復審,若對於保訓會之決議不符,則可透過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WeiLung Chang
官等職等不被任意改變,複審行政訴訟
詳解 提供者:陳俊延
複審、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