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屬行政契約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此為機關(警察專科學校)與學生之間,所簽訂之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之互負給付義務應為正當合理關聯
第137條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規定,即明確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即學生須依入學時招生簡章規定,須於畢業後兩年內通過警察特考,而任職分發,否則應賠償在校所有費用。
三、行政契約成立時.已取得相關人同意
依據第137條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四、行政契約所生之後續賠償,準用民法規定
依據第137條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且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