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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概要#7854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為警專學生,依據入學時招生簡章規定,須於畢業後兩年內通過警察 特考而任職分發,否則應賠償在校所有費用。甲於畢業後第三年始通過 警察特考,爾後分發任職。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甲與警專所為「應於畢業兩年內通過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否則應賠 償在校所有費用」之約定,法律性質為何?(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andy kao

一、此屬行政契約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此為機關(警察專科學校)與學生之間,所簽訂之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之互負給付義務應為正當合理關聯
       第137條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規定,即明確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即學生須依入學時招生簡章規定,須於畢業後兩年內通過警察特考,而任職分發,否則應賠償在校所有費用。
三、行政契約成立時.已取得相關人同意
       依據第137條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四、行政契約所生之後續賠償,準用民法規定
       依據第137條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且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