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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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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 - 9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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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5年 - 9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9730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9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5年 - 9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9730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
95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甲男與乙女二人結婚後,因個性不合、感情不睦,自從生下丙女後,即一直未曾同 居一處。甲男事實上與丁女同居,二人另生下戊女,甲、丁、戊三人共同生活在一 起多年。甲男為表示對丁女之真誠負責態度,乃先與乙女簽署經律師認證的離婚協 議書後,再與丁女公開宴客舉行結婚典禮,但既未與乙女共同辦理離婚登記,亦未 與丁女共同辦理結婚登記。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0 分)
申論題內容
⑴甲男與乙女之離婚,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