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
一、甲得依照民法(下同)348向乙請求汽車之價金
(一)本題雖是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大地震),但乙不得主張266(因乙已依761取得汽車所有權)
(二)甲得依照348向乙請求汽車之價金
二、甲得依照348向乙請求房屋之價金
(一)本題雖是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大地震),但乙不得主張266(因依373,乙應承擔房屋占有之危險負擔)
(二)甲得依照348向乙請求房屋之價金
三、甲不得向乙請求土地之價金
(一)本題爭點在「土地被徵收」是否是373之危險,實務認否(非毀損滅失)
(二)373為266之特別規定,不適用373則回歸266,故乙得主張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事由,免付返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