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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三級_公產管理:民法(包括總則、債與物權)#45838
科目:民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先後分別出賣汽車一輛、土地一塊及房屋一棟予乙,汽車、土地及房屋均已交付予 乙,由乙占有使用,惟土地及房屋尚未辦妥移轉所有權登記(即仍登記為甲所有), 某日發生大地震引發火災,將汽車及房屋全部燒毀滅失,土地經政府依法徵收。試 附理由及依據說明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甲得否請求乙支付汽車、土地及房屋之價金?(2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97141346
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
一、甲得依照民法(下同)348向乙請求汽車之價金
(一)本題雖是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大地震),但乙不得主張266(因乙已依761取得汽車所有權)
(二)甲得依照348向乙請求汽車之價金
二、甲得依照348向乙請求房屋之價金
(一)本題雖是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大地震),但乙不得主張266(因依373,乙應承擔房屋占有之危險負擔)
(二)甲得依照348向乙請求房屋之價金
三、甲不得向乙請求土地之價金
(一)本題爭點在「土地被徵收」是否是373之危險,實務認否(非毀損滅失)
(二)373為266之特別規定,不適用373則回歸266,故乙得主張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事由,免付返還義務。
詳解 提供者:殺人魔王
想請問
如果是買受人(乙)未收,用384出賣人負交付義務
但是題目是出賣人(甲)已負交付義務,買受人未付錢,仍有384適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