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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3885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試附理由說明下列情形,其所有權應屬何人所有?

申論題內容

⑴甲向乙買受土地一筆,因乙拒不為該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甲乃依據買賣契約 訴請法院判決乙應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並獲勝訴判決確定。試問:甲 於該判決確定時,是否即取得該土地所有權?(13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甲並非即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因該判決係屬給付判決,非第759條中之規定

第759條(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第345條(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48條(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詳解 提供者:郭力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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