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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58673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獲悉某古物展即將於數日後在日本京都開幕,因熱愛古物成痴,當下鎖定其中二 件展覽寶物,志在必得。乃於臺北透過網路蒐集展場之詳細資訊,進而擬妥行竊及 脱逃計畫,並添購行竊用專業工具(不具兇器性質) ,待一切準備就緒後,搭機飛往 日本。不料,開展當日,甲尚在展場內四處瀏覽而未至著手之際,遭早已得知情資 之日本警方逮捕。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甲之上述所為,現行刑法是否具有適用之效力?(10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kamui

我個人認為這題有點怪,行為人著手後才有既未遂問題,但題目中已明講"未達著手",最多只預備,但竊盜罪不罰預備,所以無罪。

 不知有哪位大神可以解說我的疑問?

詳解 提供者:kai050536

大哥  阿就還沒偷到就被抓ㄌ   在既遂犯什麼啦 就未遂犯阿

詳解 提供者:挑戰極限,永不放棄
詳解 提供者:王玉玲
是,已成立犯罪
詳解 提供者:zxc2829222
有 依據刑法行為地或結果地一方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得適用刑法
詳解 提供者:正氣凜然
構成要件:甲獲悉古物展資訊,購賣偷竊工具至古物展偷竊,並搭機前往,甲已構成刑法320條竊盜罪。 客觀上甲有偷竊之動作也確實購買偷竊專業工具,主觀上甲也有偷竊之故意且也搭乘前往日本。 結論:甲已構成刑法320條竊盜罪。
詳解 提供者:文敬言
阿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