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4號
人民向主管機關檢舉違章建築,係告發之性質,僅使主管機關得以實施勘查、認定拆除與否之權限,並未賦予人民申請主管機關拆除他人違章建築之公法上權利,亦即人民並無向主管機關訴請拆除違章建築之法律上依據,主管機關未依人民之檢舉,拆除違章建築,人民僅係反射利益受有影響而已,難謂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故認定上訴人並無訴請被上訴人執行拆除系爭違建之請求權存在。
(一)1.實務有認為乃反射利益
6F提供的實務見解
2.保護規範理論
釋字469號解釋(四個要素)
3.若採保護規範理論,則提起訴願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