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化教育之甲,自執行處所逃走之行為,是否構成脫逃罪之適用:
(一)甲逃離感化教育之執行處之行為:
1.依刑法第161條之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而脫逃者,為脫逃罪。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者,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者,在場助勢之人;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前三項未遂犯罰之。
2.依實務之見解,限制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屬於司法權之運作,形式上符合法官保留原則,被處保安處分者如果從其場所擅自越出,成立脫逃罪。
(二)本題案例,甲被處感化教育係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從其執行處逃走,依實務之見解,因成立脫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