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聽證,係指行政機關做成特定行政決定前,邀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其他專業人士共同討論,表達意見或專業見解,以利共同商議決策之制度。 2. 市政府應踐行聽證程序,依職權舉行聽證,其程序如下: 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1)訂定機關之名稱:依法由數機關共同訂定者,各該機關的名稱 (2)訂定依據 (3)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 (4)聽證日期及場所 (5)聽證主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