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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重複)#5114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下列醫院之醫療行為,致人民權益受有損害時,該受害人民得否請求國家賠償?

申論題內容

⑴一般公立醫院為病患診療。(8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fox3108

(一)依國家賠償法§2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者亦同。

(二)依上開條文,可知國家賠償之要件為:

1.公務員之行為

2.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3.行為不法

4.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5.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6.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三)公立醫院為病患診療,其病患與醫院間之關係,係屬私法上之利用關係,如有權益損害情形,不構成國賠法之損害賠償情形。

(四)軍醫院為義務役官兵診療,係屬公法上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即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措施之給付行政行為,應有國賠法之適用。(補充)

(五)私立療養機構受衛生主管機關委託收容病患,係屬委託行使公權力,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如有國賠事件發生時,應以原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補充)


詳解 提供者:Hui-Rong Zeng
醫院與病患關係為私人契約關係故不得申請國家賠償
詳解 提供者:雞蛋拌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