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2.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3.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4.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5.綜上,甲未辦理登記,不得單獨訴請法院裁判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