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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中央造幣廠_新進人員甄試_行政管理員:民法#88078
科目:民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貳、甲乙丙共有 A 土地一筆,應有部分甲為五分之三,乙為五分之一、丙為五分之一。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 共有 A 土地被丁無權占有,乙可否單獨提起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Joyce Chiang
民法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之。
詳解 提供者:林鎧秈0922-019943(感謝阿摩,已是從業經紀人)

:是的,乙可向丁請求還地.

 依據民法821共有人(乙)對於第三人(無權占有人丁),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準用民法767前段,向丁請求返還A地。

 

參考法條:

821

共有人對於第三人(無權占有),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767 I)。但回復(767I前段)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767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