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分意義: 依行政法第九十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所為之決定或其它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 二、構成要件: (一)主體:公平會。相對人:H公司及S公司。 (二)公法或其它公權力措施之決定或行為:公平會作出檢舉不成立是否為行政處分。 (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檢舉不成立,無由再進行其它法律措施。 三、就案例所言,公平會對於S公司行為之認定,為行政處分,而對檢舉不成立之決定對H公司有利益上之損害。 四、救濟: (一)H公司可先向公平會提起訴願,若公平會30日內未決定,可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確認訴訟,以確認法律效果之存在與否。 (二)確認訴訟非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得提出,故H公司得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