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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員級_行政:行政法概要#18909
科目:國營事業◆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題目一: H公司為設計手機之公司,因認S公司僱請寫手於網路上發表H公司設計之手機有重大 瑕疵之文章,並誣指H公司的手機設計侵害S公司專利權。H公司認為S公司行為足以損害 其營業信譽,嚴重妨礙公平競爭及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第 22 條及第 24 條 規定,遂依該法第 26 條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檢舉。案經公平會調 查結果,以本案依現有事證,尚難認S公司有違公平交易法情事,乃函復H公司其檢舉不成 立。請回答下列問題: ※參考法條: 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申論題內容

(一)公平會函復H公司之文書,其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其理由為何?【1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船長

一、行政處分意義: 依行政法第九十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所為之決定或其它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 二、構成要件: (一)主體:公平會。相對人:H公司及S公司。 (二)公法或其它公權力措施之決定或行為:公平會作出檢舉不成立是否為行政處分。 (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檢舉不成立,無由再進行其它法律措施。 三、就案例所言,公平會對於S公司行為之認定,為行政處分,而對檢舉不成立之決定對H公司有利益上之損害。 四、救濟: (一)H公司可先向公平會提起訴願,若公平會30日內未決定,可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確認訴訟,以確認法律效果之存在與否。 (二)確認訴訟非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得提出,故H公司得提出。

詳解 提供者:zechs 06
我一開始看到題目也認為根本是996的決議,所以屬於觀念通知
參考資料
詳解 提供者:pengsaisai950
是,已對H公司產生單方面的法律效果。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是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公平會為行政機關,其認定s公司就該具體事件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以致H公司之檢舉不成立,此決定屬於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因此是行政處分。
詳解 提供者:sih-han You
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所為對外發生第三人效力之單方行政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屬行政院轄下之行政機關,其依調查結果所為之檢舉不成立回函,對外發生效力,並屬單方行政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一項,應為一行政處分。
詳解 提供者:婷婷
按行程法92條第一項: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上述案例皆符合,故為VA。
詳解 提供者:Jyun Yong
一一
詳解 提供者:普考上榜!再拚高考!
是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