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兩兄弟出資購買A地並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屬於分別共有 甲乙之父親死亡兩人繼承遺產屬於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之不同 1.發生原因之不同:分別共有關係之成立是因數人對一物有所有權 分別共有人間並不要求須有特別的法律關係 而公同共有關係發生則是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 2.應有部分之有無:分別共有人對共有物有應有部分公同共有人則無 3.權利之不同: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期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 變更 設定負擔 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級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的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4.共有物之分割:分別共有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而公同共有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5.消滅原因的不同:分別共有關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消滅 公同共有關係因公同關係消滅而解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