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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7048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
年份:10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甲、乙是兄弟,共同出資購買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嗣後甲、乙之父親死 亡,二人共同繼承其遺產 B地及 C屋,應繼分均等。請問:

申論題內容

甲、乙在 A 地上之共有關係與在 B 地及 C 屋上之共有關係,其型態有何不同?試比較說明之。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sherley
甲乙就A地為分別共有,而就B地及C屋為公同共有,其不同點如下: 1、發生原因不同:公同共有僅以法律明定之特定法律關係始得發生,例如繼承、合夥;分別共有則無此限制。 2、得否自由處分之不同:分別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仍為獨立所有,得自由處分;公同共有則無應有部分之概念,僅得共同處分共有物。 3、共有關係消滅事由之不同:分別共有人得隨時以分割共有物或處分應有部分致全歸一人等方式消滅共有關係;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則應視共有關係發生所由之法律關係而定,例如合夥人就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即繫於合夥關係之存否。
詳解 提供者:Tseng Eason

甲乙兩兄弟出資購買A地並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屬於分別共有 甲乙之父親死亡兩人繼承遺產屬於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之不同 1.發生原因之不同:分別共有關係之成立是因數人對一物有所有權 分別共有人間並不要求須有特別的法律關係 而公同共有關係發生則是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 2.應有部分之有無:分別共有人對共有物有應有部分公同共有人則無 3.權利之不同: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期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 變更 設定負擔 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級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的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4.共有物之分割:分別共有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而公同共有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5.消滅原因的不同:分別共有關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消滅 公同共有關係因公同關係消滅而解消

詳解 提供者:200%的努力
待補
詳解 提供者:zeguo2468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
詳解 提供者:蘇澤國
甲、乙在 A 地上之共有關係與在 B 地及 C 屋上之共有關係為分別共有,甲乙父親死亡後,因繼承額取的 土地所權,期屬於公同共有關係不一樣 分別共有可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 共同公有部分需共有人人數及應有部分過半數, 如果應有部分超過2/3則人數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