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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5837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下列案例中之甲、乙與丙,可否請求國家賠償?請論述之。

申論題內容

⑴A 市政府某局長於上班途中使用其職務上配用之司機與座車送女兒上學,途中因 違規變換車道而肇事,導致機車騎士甲受傷。(7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1 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國家富有損害賠償責任。

2 本件爭點在於,該局長使用職務上配用之司機與座車送女兒上學,途中變換車道造成騎士受傷之情形,是否符合前開法條之賠償要件。就主觀要件而言,司機應可認知接送局長女兒求學非屬公務;客觀上而言,該配用之座車亦無法從外觀上使人一望即可得知係屬執行公務中之車輛,主觀或客觀上皆無法認定該行為屬於公務行為,不符合前開法條之賠償要件,騎士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3 機車騎士應依民法規定請求肇事責任人就其侵權行為為損害賠償。

詳解 提供者:林鈺倫
送女兒上學非執行公務行為,欠缺國賠要件。 積極行為要件6項:公務員,執行公務,故意或過失,違法行為,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執行公務和侵害有因果關係。
詳解 提供者:Sylvia
公務員執行職務責任國賠要件:
1.公務員身分✔
2.執行公務✖
3.為故意或過失✔
4.違法行為✔
5.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6.執行公務和侵害具因果關係✖

要件不完全具備→不能適用國賠

但甲本身所受損害可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詳解 提供者:minghua60

茲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分述下列案例可否請求國家賠償: A 市政府某局長於上班途中使用其職務上配用之司機與座車送女兒上學,途中違規變換車 道而肇事,致機車騎士受傷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規定,必須為「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局長雖使用其職務上配用之司機與座車,但並非公務員行使其職務上之權力或履行其職 務上義務,並非與其執掌之公務有關之行為,故騎士之受傷應依民法規定請求侵權行為 之損害賠償,並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為請求權基礎。 出自公職網

詳解 提供者:hk_zhang
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 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詳解 提供者:Doris Chen
騎士甲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詳解 提供者:Karen Chen
局長雖使用其職務上配用之司機與座車,但並非公務員行使其職務上之權力或履行其職務上義務,並非與其執掌之公務有關之行為,故騎士之受傷應依民法規定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並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為請求權基礎。
詳解 提供者:Chriscl Wang
無局長應使用公務車載送給女兒上學自然非公務所以必須有個人 來負責損害賠償不可請求國賠
詳解 提供者:黃慧萍
不可請求國家賠償,因為某局長在上班途中所使用的司機和座車,不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以及接送女兒上學,不屬於執行職務時,故不符合國賠法第2和3條規定,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刀受侵害,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處理不當,致人民遭受生命,身體和財產之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條件
詳解 提供者:zhong
甲無法請求國賠,果賠法適用標的公務員(執勤中)+公物, 本題某局長並不是在執行勤務,所以不適用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