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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一般警察、鐵路特種考試_三等、高員三級_行政警察人員、事務管理、運輸營業:行政法#52620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A 在某夜店遭警察臨檢並查驗身分,A 認為警察臨檢行為無正當理由,遂當場表示 異議,警察認為無理由而繼續執行,經 A 請求,警察則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 付之。A 於嗣後提起訴願,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⑴ A 提起訴願後,訴願決定機關是否應予以受理?(1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一、訴願決定機關對A之訴願應予以不受理

  1 按釋字533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於現行法律制度內,提供受臨檢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救濟之途徑;在制度設計完善前,應許上開人等於臨檢終結前,對臨檢之方法、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勢提出異議,認其異議有理由時,在場執行人員職位最高者應即停止臨檢,反之則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應將臨檢過程以書面記載,提供給受臨檢人。上開書面記錄屬行政處分,受臨檢人得依此提出行政爭訟。

  2 訴願法77條1項第8款規定,非屬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不得提起訴願。題示中之臨檢行為雖屬行政處分,然其執行業已完畢,綜認訴願有理由亦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與實益,故此訴願屬上開調文所稱之不屬救濟範圍之事項,應為不受理決定。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釋535 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於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包括賠償損害)之途徑:在法律未為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