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願決定機關對A之訴願應予以不受理
1 按釋字533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於現行法律制度內,提供受臨檢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救濟之途徑;在制度設計完善前,應許上開人等於臨檢終結前,對臨檢之方法、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勢提出異議,認其異議有理由時,在場執行人員職位最高者應即停止臨檢,反之則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應將臨檢過程以書面記載,提供給受臨檢人。上開書面記錄屬行政處分,受臨檢人得依此提出行政爭訟。
2 訴願法77條1項第8款規定,非屬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不得提起訴願。題示中之臨檢行為雖屬行政處分,然其執行業已完畢,綜認訴願有理由亦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與實益,故此訴願屬上開調文所稱之不屬救濟範圍之事項,應為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