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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 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僑務行政(選試德文):行政法#5361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向主管機關 A 申請生活扶助,A 依法核給甲每月新臺幣 3,000 元之生活津貼,該 有正確教示之處分於 105 年 1 月 15 日送達於甲,並自同年 2 月 1 日起生效。惟於 同年 6 月 13 日時,A 發現甲申請時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係甲所偽造,甲並不符 合申請資格。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 A 得否撤銷該處分?(1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chenrod0906
117得撤銷 119信賴不值得保護 121知悉時起兩年內為之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一、A機關得依職權撤銷該處分

  1 按行政程序法119條,行政處分之作成,若係受詐欺脅迫賄賂,或因當事人提供不實資料、陳述而做成,或當事人明知或因過失而不知該處分違法時,相對人無信賴利益可言。次按同法117條,行政機關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除撤銷對公益有嚴重損害或當事人有應保護之信賴利益,且該利益大於撤銷所能產生之公益時,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按職權撤銷該處分或該處分之一部。

  2 依題示,當事人甲係以自身偽造之資格證明文件向A機關提出申請,按119條之規定,甲不得主張其對該處分之信賴利益;甲既無信賴利益可言,A機關自得依同法117條撤銷對甲之授益行政處分。

詳解 提供者:BBubble Tsai

該處分係為「違法」處分,故得撤銷,以下詳述: 1.行政處分「撤銷」之意義:已做成之行政處分,因發現做成時即有違法行為,得予以撤銷。 2.行政處分不得撤銷之狀況:行政處分在有下列情形時不得撤銷: (1)撤銷對公益造成危害。 (2)信賴保護欲維護之利益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3.信賴不值得保護之狀況:行政處分之廢棄,在有下列狀況時得不再考慮信賴保護: (1)處分之做成係為相對人脅迫、利誘、威脅所做成。 (2)處分之做成係因相對人提供不正確或不完全資訊,誤導行政單位做成。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 4.小結:甲乃因對A做成不完全、不正確之陳述進而讓A做成行政處分,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得撤銷處分。

詳解 提供者:a135337
甲申請所提供的資格證明文件為偽造的,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甲不符合信賴保護
詳解 提供者:Andy
得。因危反行程法119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
詳解 提供者:警特正取 不用表演自肛了
詳解 提供者:don
A得撤銷該處分:
詳解 提供者:安妮巧克力

(一)行政程序法117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1. 無119信賴不值得被保護 2. 信賴保護大於所欲維護之公益 3. 行程119 (1)詐欺脅迫方式 (2)明知處分違法 (3)提供不正確資料或陳述不正確事實 (二)行政程序法118 撤銷行政處分之效力 1. 朔及既往失其效力 符合行程119第2款,得撤銷。

詳解 提供者:Andy
得。因危反行程法119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
詳解 提供者:w70223
300元生活津貼為受益行政處分,其主要基於甲所提供之資格證明文件而發給,現如今發現甲之資料為偽造,此行政處分即基於錯誤基礎而做成,為違法行政處分,不應存續,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又甲申請使使用偽造之證明文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之規定,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故此行政處分經撤銷後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甲先前已領之補助款應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