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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年身障特考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61210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甲以其所有之不動產一筆設定抵押權予乙,以擔保甲向乙之借款 2,000 萬元。甲、乙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即移屬於乙所有。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該約定之效力如何?(1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suweeipyng
該約定之效力為有效 流抵契約,係指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於擔保債權屆期前,即以契約約定若債權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者,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
詳解 提供者:shiufenglai12
抵押權物的所有權移轉至乙
詳解 提供者:1178861318
該約定就設定抵押權部分有效,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乙得行使抵押權,變價以尋求清償。但是約定之所有權轉移不生效力。 根據757條,物權法定原則,違反物權法定原則不生效力。但需注意112和113之適用
詳解 提供者:Allan Pan

873-1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