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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薦任、員級晉高員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外交事務、僑務行政、警察行政、海巡行政、安全保防、移民行政、交通行政、關務類、業務類:行政法#2841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中央主管機關 A 對於地方自治團體 B 送備查之自治法規,進行事後審查後認為牴觸中 央法令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規定將自治法規函告無效,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該地方自治團體得否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尋求救濟?理由何在?(1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Onion Guo
按訴願法第 1 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 或利益者,亦同。」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同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次按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 意旨,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 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該院解釋。
詳解 提供者:106警特
雖不得對非行政處分之函告提起訴願,但應許其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 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該院解釋。
詳解 提供者:古意狼
、中央主管機關 A 對於地方自治團體 B 送備查之自治法規,進行事後審查後認為牴觸中 央法令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規定將自治法規函告無效,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題組】 ⑴該地方自治團體得否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尋求救濟?理由何在
詳解 提供者:兔子
不行 僅行政處分得作為訴願~該函告屬抽象規範事件不屬行政處分
詳解 提供者:Ji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