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訴願法第 1 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
或利益者,亦同。」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同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次按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
意旨,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
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該院解釋。
雖不得對非行政處分之函告提起訴願,但應許其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 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該院解釋。
、中央主管機關 A 對於地方自治團體 B 送備查之自治法規,進行事後審查後認為牴觸中 央法令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規定將自治法規函告無效,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題組】 ⑴該地方自治團體得否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尋求救濟?理由何在
不行 僅行政處分得作為訴願~該函告屬抽象規範事件不屬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