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規命令的意義見於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第一項指出「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可見法規命令有「基於法律授權」,適用對象「多數不特定人」,具有「抽象」的特質且對外發生法律之效果;另第二項更指出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的範疇:「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2.行政規則則見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該條第一項指出「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可見行政規則具有「依權限或職權訂立」,用於規範「機關內部的程序運作」且並不對外直接發生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第二項第1款及第2款則指出行政規所包含的內容「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