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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薦任、員級晉高員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外交事務、僑務行政、警察行政、海巡行政、安全保防、移民行政、交通行政、關務類、業務類:行政法#80255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說明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如何定之?(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ricklin0214

依行政程序法的11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定行政機關管轄的目的,乃在使行政事務處理、權責有所歸屬,使行政機關知其任務範圍,民眾知處理機關,亦使行政救濟對象得以明確。以下分就各面向討論之:

 

一、 行政機關管轄之意義

無論民刑訴訟法,均有管轄的規定,也就是定法院審理範圍,由法院有權審理之意。至於行政機關之管轄,指的亦是行政機關依法規規定,所具有之權限。一方面定行政機關處理行政事務之範圍,一方面使行政機關於此範圍內有處理之權力。

 

二、 管轄之種類

約可分為以下三種:

() 事務管轄:指依事務類別,定管轄之機關。例如警政由警政署管轄,環保由環保署管轄。

() 土地管轄:指以地域劃分,定管轄機關。例如中央機關,其管轄範圍遍及全國;縣、市機關,其管轄範圍及於縣市。

() 層級管轄:指同一種類事務,因行政層級分化,於不同階段屬不同層級行政機關管轄。例如提起訴願,則有原處分機關、訴願決定機關。

行政程序法於第十二條則對不能依同法十一條定土地管轄之情形,定出管轄順序

 

三、 管轄之變動

() 管轄恒定原則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限,皆應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此即謂管轄恒定原則。

() 管轄恒定原則之例外

管轄恒定原則有以下例外:

1、委任(或稱委辦):指上級機關將特定事項委由下級機關或自治行政機關辦理。

2、委託:指無隸屬關係之機關間委託辦理之謂。

3、干預:指上級機關直接行使下級機關之權限。

4、變更:指因法規變更(例如組織法變更管轄權範圍)或事實上原因(例如機關裁撤)而產生之管轄權變動。

5、移轉:指非如前述機關權限之結構性變更,而是因個案情況,各別移轉其管轄。例如舊訴願法規定,受理訴願機關逾期不為決定,訴願人逕向其上級機關提起再訴願時,案件即移轉由該上級機關受理。

() 機關內部權限變更

機關內部權限變更,有以下兩種:

1、代理:代理首長為「法定代理」,代理同僚為「指定代理」。

2、授權:上級單位或上級公務員,將部分權限授與下級單位或下級公務員之意。若基於授權對外行文時,應以被授權者之名義為之,此稱為「決行」。

詳解 提供者:開始努力就是100分
行政程序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