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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地方三等-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35461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為經營旅館,向乙借貸 600 萬元,並於甲之 A 土地上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款項 籌措完備後,甲於該土地上建造完成 B 房舍一棟,以作為旅館之用,但經營之初開 支龐大,甲因此向丙借貸 300 萬元,並於 A 土地與 B 房舍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為 提升服務品質,甲於 B 房舍後增建 C 副樓,作為健身房、游泳池、餐廳等用途。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若甲未清償乙、丙之貸款,乙、丙應如何實行其抵押權?(1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乙:併付拍賣ABC,就A取得優先於丙之受償權,BC則無

丙:視C是否具有獨立性,依S862。若無獨立性則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依S873聲請法院拍賣;若有獨立性依873拍賣AB及877併付拍賣C,就BC優先乙而受清償

第862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1~從物及從權利)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第877條(營造建築物之併付拍賣權)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詳解 提供者:shiufenglai12
1.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債權在同一不動產設定數個抵押權,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依據民法第865條) 2.甲未清償乙丙之貸款,故已先後登記之順序為主,依序償還其貸款
詳解 提供者:hyou1206
否,依民法第92條本文因脅迫或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而此處為因脅迫而造成意思表示之瑕疵,並無民法92條但書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