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併付拍賣ABC,就A取得優先於丙之受償權,BC則無
丙:視C是否具有獨立性,依S862。若無獨立性則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依S873聲請法院拍賣;若有獨立性依873拍賣AB及877併付拍賣C,就BC優先乙而受清償
第862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1~從物及從權利)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
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第877條(營造建築物之併付拍賣權)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
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