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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73314
科目:民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30 歲之甲授與鄰居 19 歲之乙代理權,為甲購買一台中古轎車,惟事前 乙之法定代理人並不知情。乙至丙的車行,以甲之名義購買一台中古轎 車,惟丙出國不在店內,由丙之店員丁接待,丁故意隱瞞中古轎車有嚴 重瑕疵之事實將其賣給不知情之乙,乙交付該車給甲,兩星期後甲發現 該轎車有瑕疵,遂至丙店與丙爭執,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若甲主張:19 歲乙為甲購買該轎車,因事前乙之法定代理人並不知 情,故乙之代理行為是無權代理,甲不承認,故買賣契約無效。請問 甲主張是否有理?(10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EL

甲之主張無理由

1.授予代理權為中性行為

2.中性行為屬於77條但書,不須法定代理人承認

3.乙為有權代理,其所為的買賣契約歸屬於甲,甲之主張無理由

詳解 提供者:Cara Tang
甲主張170,然授與代理權=無損益中性行為,屬77但,授與有效。甲之主張無理由。
詳解 提供者:我愛阿摩,阿摩愛我2
代理權不因代理人為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不知情而無效,代理為中性行為,甲主張無理
詳解 提供者:HOWer
甲之主張無理由:乙為未成年人,但代理行為屬於中性行為,仍得承認代理之存在。
詳解 提供者:Kao Tin
我們都會覺得比較多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1)小題:若甲主張:19歲乙為甲購買該轎車,因事前乙之法定代理人並不知情,故乙之代理行為是無權代理,甲不承認,故買賣契約無效。請問甲主張是否有理?答案是無理由

(a)依題意,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是基於授權行為的無因性與獨立性,就算甲乙之間的內部原因關係;譬如委任契約,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何不生效力。甲對乙的單獨行為仍然是有效的,乙還是有代理權。

(b)其次,根據民法§104規定,縱然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也不影響到乙代理甲,與丙訂立買賣契約的效力;所以該買賣契約仍在甲丙之間發生效力,所以甲的主張為無理由。

b.(2)小題:若甲主張:因被詐欺要撤銷該轎車買賣契約。丙主張:甲又沒有到店裡來,丁無法詐欺,故甲不得撤銷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請問丙之主張是否有理?

(a)甲丙的買賣契約如何成立?甲這邊是透過乙代理甲為之的,所以關於這買賣契約有沒有意思表示被詐欺的瑕疵,要用誰作為判斷對象?題目當中甲只有授與乙代理權,購買中古車,並沒有指示乙要跟誰買或買哪一台車,所以這瑕疵是在乙代理作成買賣契約時形成的,故應該要以代理人乙作為判斷對象

(b)雖然本人甲不在場,但是只要是甲之代理人乙有詐欺的事實,就應該認為該買賣契約有意思表示被詐欺的瑕疵;甲就可以根據民法§92規定,撤銷被詐欺的意思表示。所以丙的主張是無理由

c.(3)小題:若甲主張:因被詐欺要撤銷轎車買賣契約。丙主張:自己並未詐欺,而是由第三人丁詐欺,因丙自己既無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故甲不得撤銷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請問丙主張是否有理?

(a)須要注意的是,就算以代理人乙作為判斷對象,判斷出來代理行為確實有意思表示被詐欺的瑕疵,這撤銷權還是由本人甲來行使

(b)本題當中相對人丙,可否主張這詐欺行為,係由第三人所為,而相對人丙是非明知或非可得而知的情形,因此甲不能行使撤銷權?這詐欺行為由第三人所為,固然依照民法§92 I但書規定,必須要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可以撤銷。但是這第三人,學說上是採取限縮解釋,不包括相對人囿與表意人締約的代理人或使用人。

(c)而依題意,真正為詐欺行為,對乙為詐欺行為的丁是丙的店員、使用人,這時候就沒有民法§92 I但書規定之適用。也就是丙無論明知或可得而知丁的詐欺行為,甲通通可以撤銷被詐欺的意思表示。因此丙的主張也是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