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主張無理由
1.授予代理權為中性行為
2.中性行為屬於77條但書,不須法定代理人承認
3.乙為有權代理,其所為的買賣契約歸屬於甲,甲之主張無理由
a.第(1)小題:若甲主張:19歲乙為甲購買該轎車,因事前乙之法定代理人並不知情,故乙之代理行為是無權代理,甲不承認,故買賣契約無效。請問甲主張是否有理?答案是無理由。
(a)依題意,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是基於授權行為的無因性與獨立性,就算甲乙之間的內部原因關係;譬如委任契約,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何不生效力。甲對乙的單獨行為仍然是有效的,乙還是有代理權。
(b)其次,根據民法§104規定,縱然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也不影響到乙代理甲,與丙訂立買賣契約的效力;所以該買賣契約仍在甲丙之間發生效力,所以甲的主張為無理由。
b.第(2)小題:若甲主張:因被詐欺要撤銷該轎車買賣契約。丙主張:甲又沒有到店裡來,丁無法詐欺,故甲不得撤銷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請問丙之主張是否有理?
(a)甲丙的買賣契約如何成立?甲這邊是透過乙代理甲為之的,所以關於這買賣契約有沒有意思表示被詐欺的瑕疵,要用誰作為判斷對象?題目當中甲只有授與乙代理權,購買中古車,並沒有指示乙要跟誰買或買哪一台車,所以這瑕疵是在乙代理作成買賣契約時形成的,故應該要以代理人乙作為判斷對象。
(b)雖然本人甲不在場,但是只要是甲之代理人乙有詐欺的事實,就應該認為該買賣契約有意思表示被詐欺的瑕疵;甲就可以根據民法§92規定,撤銷被詐欺的意思表示。所以丙的主張是無理由。
c.第(3)小題:若甲主張:因被詐欺要撤銷轎車買賣契約。丙主張:自己並未詐欺,而是由第三人丁詐欺,因丙自己既無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故甲不得撤銷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請問丙主張是否有理?
(a)須要注意的是,就算以代理人乙作為判斷對象,判斷出來代理行為確實有意思表示被詐欺的瑕疵,這撤銷權還是由本人甲來行使。
(b)本題當中相對人丙,可否主張這詐欺行為,係由第三人所為,而相對人丙是非明知或非可得而知的情形,因此甲不能行使撤銷權?這詐欺行為由第三人所為,固然依照民法§92 I但書規定,必須要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可以撤銷。但是這第三人,學說上是採取限縮解釋,不包括相對人囿與表意人締約的代理人或使用人。
(c)而依題意,真正為詐欺行為,對乙為詐欺行為的丁是丙的店員、使用人,這時候就沒有民法§92 I但書規定之適用。也就是丙無論明知或可得而知丁的詐欺行為,甲通通可以撤銷被詐欺的意思表示。因此丙的主張也是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