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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49989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駕車載乙外出,與丙車相撞,致乙嚴重受傷。經查,甲、丙兩人各有 40%及 60%的過失,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若甲、乙為男女朋友關係,乙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時,丙可否主張過失相抵?(12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林妤安
(一) 乙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時,丙可主張過失相抵 1. 查民法第 217 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2. 依題意,甲、乙為男女朋友關係,甲駕車載乙外出,甲為乙之使用人。依民法第 217 條第 3 項準用第 1 項之規定,乙之使用人甲對於本件車禍與有過失,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故乙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時,丙可主張過失相抵。
詳解 提供者:Nick yang
依民法217條第三款: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依題意,但經查證後甲有40%過失,丙有60%過失,原則上丙可以主張過失相抵但仍需負責相抵剩餘之過失責任
詳解 提供者:abear0514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