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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行政法#52935
科目: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向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申請發給建築許可,承辦人審 查甲之申請案後,認為要件不符,乃駁回甲之申請,但駁回函件並無救濟教示之記 載。問:

申論題內容

⑴若建管處駁回甲之申請案本屬合法、適當,甲得否主張該行政處分欠缺教示記載 而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之?(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1.依行政程序法第98、99條規定,處分未記載教示救濟或未為記載時乃"變體瑕疵",得由更正通知書為補正,並自通知書送達翌日起重新起算法定救濟期間,又如原通知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更長者,若當事人主張信賴其原通知致不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如有原通知時間內提起,亦視為於法定期間內為之。

2.其違反情節輕微,因不影響效力、於撤銷權行使前仍屬有效,且非必然逕予撤銷,如程序法既已明定效力,自不得再將該有瑕疵處分逕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