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行政程序法第98、99條規定,處分未記載教示救濟或未為記載時乃"變體瑕疵",得由更正通知書為補正,並自通知書送達翌日起重新起算法定救濟期間,又如原通知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更長者,若當事人主張信賴其原通知致不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如有原通知時間內提起,亦視為於法定期間內為之。
2.其違反情節輕微,因不影響效力、於撤銷權行使前仍屬有效,且非必然逕予撤銷,如程序法既已明定效力,自不得再將該有瑕疵處分逕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