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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僑務行政(選試日文)、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法文)、公職社會工作師:行政法#7739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局基於某河川防汛之需要,依法定程序報經內政部核 准徵收該河川沿岸土地,以實施堤防興建工程,並於徵收案公告期滿 後,發給土地所有權人各 50 萬元補償費。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⑴甲為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反對提供土地作為堤防興建工程之用,應提 起何種行政訴訟?(10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迷茫女子衝衝衝

(一)甲為土地之所有人,可針對此行政處分,以內政部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

1. 內政部核准水利署河川局徵收該河川沿岸土地之行政行為,因此徵收行為系需經過內政部核准方可生效,且此徵收行為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規定,為公法上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屬於內政部所為之行政處分,合先敘明。

2.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得對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撤銷訴願。若對於訴願決定不服者,或訴願機關逾三個月不為決定,得向行政法院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

3. 依上述,甲對於徵收該河川沿岸土地之行政處分不服,得依法向行政院提起撤銷訴願,進而若對行政院之訴願決定不服,甲得以內政部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千夏-人事行政
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請求排除限制其自由或權利之不利益行政處分者,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 。」 根據本條,撤銷訴訟須先經過訴願程序始得提出
詳解 提供者:112高考上榜謝謝阿摩摩友

雙階理論,一行政處分須由2個行政機關所能決定做成者,該行政處分以最後做成之行政機關為準。

土地徵收系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局依法報請內政部辦理徵收,由內政部做成徵收決定,依雙階理論,以內政部為最後做成行政處分之機關,甲對該決定不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於提起撤銷訴願被駁回後,提起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阿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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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大谷秀時
(一) 經濟部水利署徵收土地之性質,係行政機關基於公法上具體所為之決定、公權力措施,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為(行政程序法92)

(二) 甲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反對土地作為提防興建工程之救濟:
1. 人民因徵收案不服,基於憲法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甲得依行政訴訟法4提起撤銷訴訟。
2. 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Joy
確認違法之訴合併提起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Tina Kuo
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龍波坡
撤銷訴訟
詳解 提供者:Mr.L
詳解 提供者:施佑霖
應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