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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58371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下列案例中,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之請求有無理由?試論述之。若甲遭拒絕 時,應如何尋求救濟?

申論題內容

⑴甲為乙國立大學申請升等之教師,其送請外審結果未獲通過,甲乃要求乙提供外 審委員名單與評審意見內容。(9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一、甲要求乙提供外審委員名單與評審意見內容為理由

  1 升等審查為教育部委託大學代為行使之機關權限,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關資訊屬於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不予公開。

  2 外審委員名單與評審意見內容,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有關專業知識、技能或資格所謂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

  3 綜上所述,甲請求公開之資訊為無理由,乙校得拒絕提供。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四、甲之救濟途徑

以上三項請求,甲得依照訴願法第1條及行政訴訟法第5條,就機關否准申請之行政處分,提起課予義務之訴,

詳解 提供者:minghua60

人民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閱覽、抄錄資料之權利,但涉及機關之機密及人民個人、團體 之隱私時,主管機關得決定拒絕提供,茲分別說明如下: 就題意之個案分析如下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有關專業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 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甲所請求乙國立大學教師升等之外審委員名單與評審意見內容,乃涉及資格鑑定,其 公開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 因此,乙國立大學得拒絕提供,甲教師之主張無理由 出自公職網

詳解 提供者:林鈺倫
1.無理由,依法不公開。 2.向教育部依訴願法第一條提起撤銷訴願,請求撤銷未或通過決定。 遭教育部以無理由駁回,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向原處分機關該國立大學提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拒絕核可之訴。
詳解 提供者:hk_zhang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 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 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 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 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 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 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詳解 提供者:Chriscl Wang
自 法及申請未通過 無法 提供評審名單及評審意見
詳解 提供者:FAN(高考已上榜)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

    、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

    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

    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

    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

    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

    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

    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

開或提供之。

詳解 提供者:cf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