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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漁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公職社會工作師:行政法#7023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某甲自宅頂樓之豪華空中花園,完全符合法規要求;但遭惡意檢舉,而被建管單位 誤判為違建,限期拆除。甲因不諳法律,且工作繁忙,未尋求任何救濟;直至 2 個 月之拆除期限屆滿,建管單位臨門強制執行時,始當場抗議。然建管單位自認依法 有據,因此不顧甲之抗議,仍將空中花園悉數拆除完畢。甲甚感憤怒,遂以該管公 務員有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情事為由,依同法第 10 條向建管單位請求損害 賠償未果,遂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甲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有無勝訴可能?(1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恩尼斯

(一)甲無勝訴可能。

1.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的關係

(1)學說上稱行政訴訟為第一次權利保護,功能在於除去侵害,稱國家賠償為第二次權利保護,功能在於填補損害。

(2)雖有見解執行政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認為第一次權利保護有其優先性,然自立法史的角度觀之,其僅係將行政處分的效力判斷歸於法院。

(3)本文認為,第一次權利保護具有優先性的理由在於「與有過失」的實體法上理由,因此在適用上,應先視當事人就第一次權利保護的未提起有無可歸責事由,若有可歸責事由,基於與有過失的理由,則應降低國家賠償的數額,若無可歸責事由,即應容許其提起國家賠償之訴訟。

(4)本案中。甲既不諳法律,又不尋求法律協助,係可歸責而未提起第一次權利保護之手段,基於「與有過失」的法理,仍應許其提起國家賠償的訴訟,僅餘賠償的金額應予以縮減。

2.甲國家賠償之提起不符合要件

(1)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的公務員賠償責任,其成立要件包括「公務員執行至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故意或過失」、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2)建管單位誤認甲之空中花園為違建,所為之下命處分依題意所示,顯屬違法,然甲所受之損害係因執行行為所生,與下命處分之間無因果關係,故不成立第2條第2項之賠償責任。

(3)而就建管單位的執行行為而言,該執行行為雖係基於違法的下命處分所生,然甲始終未對其爭訟,以致該下命處分生形式確定力,因此該執行行為亦屬合法,並不構成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不法性」。

(4)綜上所述,甲無勝訴之可能。


引用:引用


詳解 提供者:LVTaeyeon-ss

第一次權利保護--有訴願及行政爭訟救濟手段,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可以審查其原處分是否違法,再由行政法院審判。
第二次權利保護--因公務員執行勤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人民權利,可以提起國家賠償。
原則上,甲應先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權利保護,若其不經行政爭訟,將使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有侵越行政法院審判權之虞。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 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審判程序--由此可知已有確立第一次權利保護之方向。

詳解 提供者:WBFachin
強制執行前應要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案中就算甲收受限期拆除的VA已生形式存續力,現場執行單位亦應詢問上級意見,不得逕自執行;而甲之過失應於申請國賠時負擔部分責任
詳解 提供者:琦琦
甲應先提起確認違法之訴.再提起國家賠償
詳解 提供者:peiyu
假使甲於接獲拆除處分時隨即提起訴願,表示不服
詳解 提供者:Xin Su
我部會
詳解 提供者:張
同意一次性補助新臺幣 100 萬元整」,說明欄記載: 「台端應於受領補助之日起一年內,檢具補助款應用情形及產業創新成效報告,送 本府經濟發展局備查。」嗣乙縣政府於稽查中,發現甲受領補助款部分應用情形不 在申請計畫書所載產業創新方案內容範圍,遂對其作成 B 函,以其補助款之使用不 符申請計畫書內容,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為由,廢止 A 函,並命甲限期繳回所受領 之補助款 100 萬元。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說明乙縣政府援引誠實信用原則為由廢 止 A 函有無理由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testpaper.php?id=14872143&task=&noslave=1&1538149844#ixzz5SPqwrKAs
詳解 提供者:愛買
詳解 提供者:fie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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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Catchy Hsu
初學者還不會,等等翻書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