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照水汙染防治法, 對於前二項查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項之查證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證工作。
依行政罰第34條,甲非現行違法義務之行為人,亦不構成情況急迫之情形,乙不得依行政罰第34條為保全證據而強制進入工廠採樣廢水
出自 林清
乙應得強制進入,但須經過書面協議先行程序!因水汙法已規定,行政機關得進入調查廢水處理狀況,顯屬強制調查之性質甲(相對人)負有不得規避、妨礙、拒絕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