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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農業行政:行政法#7175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為某工廠之負責人,將未經處理之廚餘廢水直接排放到附近溪流,嚴 重污染河川。A 縣環保局經民眾檢舉,乃派稽查人員乙到場稽查。乙依 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之規定,向甲出示證明文件,欲 進入工廠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並進行採樣,甲拒 絕配合。乙不得其門而入,乃逕自繞到工廠外之廢水排放口採樣廢水, 帶回化驗,化驗結果超標,A 縣環保局乃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對甲之工 廠裁處罰鍰。
試問: 
【參考法條:水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項:「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 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一、檢查污染 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 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第 1 項)」、「對於前二項查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3 項)」

申論題內容

⑴甲拒絕乙進入工廠檢查,乙得否強制進入?(12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恩尼斯

可以,按照水汙染防治法, 對於前二項查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項之查證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證工作。

詳解 提供者:林美

依行政罰第34條,甲非現行違法義務之行為人,亦不構成情況急迫之情形,乙不得依行政罰第34條為保全證據而強制進入工廠採樣廢水

出自 林清

詳解 提供者:LVTaeyeon-ss

乙應得強制進入,但須經過書面協議先行程序!
因水汙法已規定,行政機關得進入調查廢水處理狀況,顯屬強制調查之性質
甲(相對人)負有不得規避、妨礙、拒絕之義務!

詳解 提供者:Syu Wei Cheng
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
詳解 提供者:kana
如必要可偕同警察人員依同進入
詳解 提供者:阮汶君
我真的步知道答案「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 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詳解 提供者:iomickey_99
請警察職務協助,乙與警察一併強制進入
詳解 提供者:HY
可以。 甲為某工廠負責人,其經民眾舉報將未處理之廢水排放至溪流。 乙強制進入工廠雖有妨礙甲隱私之嫌,但乙乃為環保局之稽查員,其是據水汙染防治法前往稽查與採樣,且已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對於政府侵害人民權利之事項,有法源依據,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故乙可強制進入。
詳解 提供者:魚~高考必上!
第29題懸賞答案未超過10字或空白,將無法參與懸賞
詳解 提供者:fcl581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