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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鐵路人員員級民法物權編概要#53457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乙與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就區分所有建築物 B 各有一專有 部分。甲、乙、丙三人約定:僅甲得占有、使用與管理 A 地;僅乙得占有、使用與 管理區分所有建築物 B 之屋頂(共同部分)。甲因此占有 A 地,乙占有區分所有建築 物 B 之屋頂:

申論題內容

⑴甲將其對 A 地之應有部分讓與丁,交付 A 地於丁,並登記丁為 A 地共有人。丙請 求丁返還 A 地於自己,有無理由?(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口愛不給虧

按民法上之法律行為,有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前者於特定人間發生
法律上之效力,後者於以公示方法使第三人得知悉之狀態下,對任何第三人均發生法律上之
效力。故動產以交付為公示方法,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而以之作為權利取得喪失、變
更之要件,以保護善意第三人。如其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縱為債權契約,其契
約內容仍非不得對第三人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準此,共有人於與其他共有人訂立共有物分
割或分管之特約後,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其分割或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是否仍
繼繼存在?應視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是否知悉有分管契約,若不知悉有分管契約,亦無可得
而知之情形,則受讓人不應受讓與人所訂分管契約之拘束;反之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