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參考陳治宇老師的書寫的擬答,懇請高手指教。
(一)甲應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前應行「協議先行主義」。說明如下:
我國之國家賠償採雙軌制:
(1)可循民事訴訟途徑,或行政訴訟途徑。實務上多利用民事訴訟請求,蓋此途徑便捷而直接。
(2)依行政訴訟請求者,以往須先經訴願,於行政訴訟中附帶為之,諸多不便,故鮮有利用者。雖已有一般給付訴訟,但各級行政法院仍堅持不得逕行提一般給付訴訟,只允許依行政訴訟法提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時,依同法第7條向賠償義務機關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但書參照,下稱國賠法)
協議先行主義:
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賠法第10條第1項參照),賠償義務機關對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結果有下列可能(國賠法第11條第1項參照):
(1)協議成立應作成協議書,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國賠法第10條第2項參照)
(2)拒絕賠償。
(3)自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
(4)自協議開始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後三種情形,請求權人均得提民事訴訟。
(一)欲請求國家賠償,應向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現行之國家賠償法採「雙軌制」
1.民事訴訟:國賠法12:「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普通地方法院提起。
2.行政訴訟:國賠法11:「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新起訴。」
(二)國賠程序 採書面及協議先行程序。 1.協議先行程序: (1)國賠法第10條第1項:「依本法請求損害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2)國賠法第10條第2項:「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