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不服申誡得提起申訴、再申訴;依照釋字第 785 號解釋之見解,若該甲認申誡違法,則
得提起行政訴訟
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之打破 過往針對公務員因針對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是提起申訴、再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但因為該大法官解釋後,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並未限制申訴、再申訴後不能提起行政爭訟之權利。
因此甲若不符該申誡,應先進行申訴、再申訴以求救濟,若認為該申誡違法且不服申訴、再申訴之結果,則得提起行政爭訟。
【重要修法】依109年度判字第350號,申誡性質改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復審、行政訴訟。參考至: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702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