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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行政法#83895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為公務員,蓄有長髮,其服務機關乙(下稱乙機關)依自訂之內部儀 容規定,要求甲剪去長髮。甲置之不理,乙機關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 定,予以申誡,並評定甲之年終考績為丙等。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 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甲不服申誡,應如何救濟?得否提起行政訴訟?(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LVTaeyeon-ss

甲不服申誡得提起申訴、再申訴;依照釋字第 785 號解釋之見解,若該甲認申誡違法,則 得提起行政訴訟

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之打破 過往針對公務員因針對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是起申訴、再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但因為該大法官解釋後,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並未限制申訴、再申訴後不能提起行政爭訟之權利。
因此甲若不符該申誡,應先進行申訴、再申訴以求救濟,
若認為該申誡違法且不服申訴、再申訴之結果,則得提起行政爭訟。

詳解 提供者:該讀行政法了吧ˋˊ(110移民特考已上榜)

【重要修法】依109年度判字第350號,申誡性質改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復審、行政訴訟。參考至: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702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