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第 18 條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不受理
應以書面向保訓會提出復審
1.員警甲為公務員,遭受免職處分,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2.復審標的:以行政處分為標的,對於公務人員的服務機關、人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違法、不當,致使損害其權利利益而言。至於公務人員依法申請之案件,主管機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者(消極行政處分)或予以駁回(拒為處分),認為有損害其法律上之權利或利益,得提起請求機關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因此複審之救濟類型可分為:
(1)撤銷復審
(2)課予義務復審:又可分為怠為處分之復審、拒為處分之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法地25、26)
3.因此,警員甲應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之救濟,其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依法不屬于訴願救濟範圍,應為不受理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