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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年身障特考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61210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分別為甲五分之三、乙五分之一、丙五分之一。 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甲、乙得否未經丙之同意,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丁?(1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suweeipyng
不得於未經丙之同意,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丁 依土地法34-1規定,多數決決定,不包含設定抵押權。
詳解 提供者:莫雅婷

甲乙不得未經丙之同意,將A地設定抵押權

1、依民法第819條第二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2、依題示,甲乙未得丙之同意,欲將A地設定負擔,違反上開規定。故甲乙不得未經丙之同意,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丁。

詳解 提供者:1178861318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