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不得未經丙之同意,將A地設定抵押權
1、依民法第819條第二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2、依題示,甲乙未得丙之同意,欲將A地設定負擔,違反上開規定。故甲乙不得未經丙之同意,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