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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體育行政:行政法#6469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A 市政府於 106 年 3 月 15 日公告將位於 A 市某路段之道路變更為單行道,並自 106 年 4 月 1 日 起生效。B 於該路段經營餐廳,認為變更為單行道將影響其生意,遂因此提起行政爭訟,請問 B 下列主張是否有理由?

申論題內容

⑴此一處分作成時僅有公告,而未送達給 B,處分不生效力。(1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Chia-Yu Chang
1. 此公告為一般處分 (1)一般處分的意義 (2)一般處分的種類 2. 一般處分之送達、生效 (1)第75條: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 (2)第110條: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之最後刊載日生效 3. B之主張無理由
詳解 提供者:Chafia

(一)B主張該處分僅有公告,而未送達給B,處分不生效力: 1.A市政府變更之單行道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92條,前項(BH)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1)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所為之「決定」或「措施」為物之公法性質的規制一般處分。 (2)該種一般處分,並非對人,而係對物,規定其物的法律地位、狀態及性質。 2.一般處分之送達即生效: (1)行政程序法第75,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替代之。 (2)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2項,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因此,A政府公告變更道路為單行道,為物之一般處分,該處分並不須送達,而以公告方式替代,並自「公告之日起另訂於106年4月1日起生效」B之主張無理由。

詳解 提供者:趙宏益
-處分作成時僅有公告,而未送達給 B,處分不生效力- 第55條第2項-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第74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第75條-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詳解 提供者:zhong
此公告為行政處分之對物一般處分(對公物之設定變更) 本題 沒有理由~這是反射利益,b沒有訴之利益。
詳解 提供者:王鐘仁
應給予陳述意見 舉辦公聽會
詳解 提供者:再次奮鬥,更上一層樓

不好意思,如果B不服此處分,可以有什麼救濟方式?

能夠先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後在提起撤銷訴訟嗎?

謝謝大家

詳解 提供者:Kiki
生效,因為對B非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詳解 提供者:衝刺中,2018必上榜
行政處分之物的一般處分
詳解 提供者:len
無理由
詳解 提供者:lumous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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