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
龜龜 高一上 (2012/09/16 16:11) 16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此乃指下列那一項原則?「」
(A)權力分立原則(B)法律保留原則(C)管轄法定原則(D)法律優位原則
~解析 : 「管轄法定原則」與「管轄恆定原則」:
一、「管轄法定原則」:
(一)意義:行政機關管轄之內容、範圍,須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始得享有。
(二)「管轄權」之定義:管轄一方面是機關處理行政事務之權力,另一方面則是對屬於本身任務範圍之事項,有予以處理之職責。
(三)相關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1 條第一項:「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二、「管轄恆定原則」::
(一)意義:又稱「權限不可變更原則」,按「管轄權」是國家「統治權」之具體化,亦為行政主體取得職權之來源,而行政主體為權力之行使,即攸關人民權益之得喪變更,故行政機關之權限均須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機關之「管轄權」。
(二)內容:
1.行政機關之權限不受其他機關之侵越。
2.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自己之權限,將之移轉予其他機關。
3.除非「法律」或「法規命令」(法律授權機關訂定之命令)有明文得為「管轄權」移轉或變動之規定外,否則行政機關不得將「管轄權」移轉<其他機關>或<人民>。
(三)相關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1 條第五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三、「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
(一)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原則上須恪遵「管轄恆定原則」,基本上不得任意變更或設定。惟僅得依法規,以及遂行行政任務之公益目的下,則「例外地」容許行政機關之「管轄權」為變更(變動、移轉),此即「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其情形主要包括:
1.委託:<平行機關>之「管轄權」移轉另一平行機關。
2.委任:<上級機關>之「管轄權」移轉其所屬下級機關。
3.委辦:<中央機關>之「管轄權」移轉地方機關,或上級地方機關之「管轄權」移轉下級地方機關。
4.公權力委託(行政委託):行政機關之「管轄權」移轉<人民>或<團體>。
(二)至於「行政協助」(職務協助),則是平行機關間(非上下隸屬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
管轄恆定原則係指:
(1)行政機關之權限及管轄範圍係以法律授權作為依據,原則上不任意變動之,且權限本身係依法律訂定而來。
(2)行政機關之管轄範圍不受其他行政機關侵犯,若無法律授權,原則上不得變動之。機關先需互相尊重彼此職權及管轄。
1.原則 (1)管轄恆定原則係行政機關管轄之內容及範圍,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必須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始得行使公權力,爰又稱權限不可變更原則 (2)行政主體權力之行使,涉及人民權益使用喪失變更,影響甚大,所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5項規定,行政機關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2.例外 管轄法定原則係有權機關不得移轉隨便移轉或其他機關不得侵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是為例外..
管轄種類可分為土地、事務、層級管轄,又管轄依職權調查之,故管轄具有法律保留,非依法不得任意設定變更之。
機關事務執掌及管轄權具有安定性應由法規明確訂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指管轄權的設定、變更不得任意,須有法律明訂授權始可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