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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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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材料管理、運輸營業:民法#5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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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材料管理、運輸營業:民法#52751
科目:鐵路◆民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材料管理、運輸營業:民法#52751
科目:
鐵路◆民法
年份:
105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向乙購買土地一筆,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約定應於 2016 年 5 月 1 日 前完成過戶,甲遂交給乙一部分的價款。
申論題內容
⑴乙遲遲不依約辦理過戶,甲得否以雙方買賣契約屬於民法第 255 條的定期行為, 逕以乙給付遲延為由解除契約?(1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kevin67nm
不得逕以給付遲延為由解除契約 應先行催告 如不給付 始得解除契約
詳解
提供者:我愛阿摩,阿摩愛我2
=,=
詳解
提供者:brenda_maa
可以~
詳解
提供者:candy.810406
非契約目的不達>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