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主管准許甲之申請為授益處分(行程法92條)(二)但因甲故意欺騙導致該授益處分建立於錯誤之基礎上,故由中央主管機管撤銷此一授益處分後,甲所受領之獎勵金成為公法上不當得利,應返還獎勵金。(行程法127條第1項)(三)行政程序法127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結論:故中央主管機關應做成行政處分、認定返還範圍,限期要求甲返還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