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這問題就涉及到乙代理甲,與丙訂立的買賣契約,還有物權效力如何?當然其前接問題,甲原先對乙的授權行為效力又如何?
(b)甲對乙的授權行為,確實會因為甲是無形為能力人而無效,但這裡沒有授權行為的無因性與獨立性,因這裡有行為能力欠缺的是本人甲,而不是代理人乙。
a更何況依題意甲是監護宣告,甲受監護宣告之後是無行為能力,也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之人。
b所以可以認定甲確實對於乙的授權行為,因為民法§15、民法§75前段而無效。
c故乙並未取得代理權。換言之乙代理甲的買賣契約,還有物權移轉行為,通通屬於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d如果我們這邊甲的監護人,代甲為拒絕承認意思表示的話,這兩個行為通通都不生效力。
(c)確定甲對乙的授權行為效力後,再來討論這樣情況下丙是否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a依題意,甲、丙之間的法律行為之所以效力未定或經拒絕承認後不生效力,並非無權處分,而是無權代理。
b所以在此種狀況下,縱然丙為善意,也不能主張善意取得A地的所有權。理由就是這裡沒有無權處分的行為發生。
b.第(2)小題:丙若受有損害,請求乙損害賠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a答案就是民法§110之規定。適用民法§110會不會因為乙不知甲為受監護宣告人?甚至且善意無過失受影響?
b不會受影響,因為民法§110是一種無過失的責任。
c所以不管無權代理是否有故意或過失,通通都要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