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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6124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設有某一直轄市市立運動中心之游泳池,因常發生竊盜事件,於是於利用規則中規 定,入場之市民須出示身分證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否則不准進入。 問:

申論題內容

⑴上開運動中心之法律性質為何?其所訂利用規則之性質為何?(10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提供者:Joanna

1.市立運動中心為公營造物

公營造物是指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上之特定目的,將人的服務與公物結合,持續對公共目的服務之組織體。

2.公營造物的利用規則是一般處分

(1)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二項規定,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

(2)營造物之利用規則,其目的是在於設定依特定公物其利用人之權利、義務,故其利用人即為相對人。如圖書館禁止飲食之規定,博物館禁止拍照皆屬之。是以,以該公物利用人為一般性特徵,而確定其相對人範圍,營造物之利用規則應屬一般處分。


詳解 提供者:fox3108

運動中心及利用規則之性質

(1)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立,而委由民間經營,一般稱為「公辦民營」,其內部規則應為民間業者自訂之規範。

(2)如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立並經營,則屬於「公營造物」,其內部規則之性質應為行政命令。

詳解 提供者:書凜
運動中心供一般民眾使用,其為達成公共行政上特定目的,將人與物做功能上之結合,故運動中心之法律性質為公營造物。 運動中心之利用規定為營造物規章,其性質以營運單位有所不同。 其營運單位為公部門時為行政命令;其營運單位為民間企業時為民間企業自訂之規範。
詳解 提供者:涵涵
(一)直轄市市立運動中心之法律性質為何? 1. 市立運動中心成立之目的乃為市民提供運動休閒之場所,增加人民運動機會,提升體適能以維持身體健康,該運動 中心為直轄市政府所出資興建,委託民間團體經營之方式,核其性質為公營造物 2.公營造物為國家為達成公益目的興建或提供公務給大眾使用 (二)該利用規則之性質為行政規則
詳解 提供者:Jimkai
(1)公營造物 與不特定人有利用關係 達成特地任務成立的組織 組織法規設立的目標 (2)行政規則(第一題)
詳解 提供者:陳思翰
看答案
詳解 提供者:我又回來了!成為司法官之路!
2考選部答案營造物利用規則不是對人就是對物的一般處分
詳解 提供者:JiaYang Shen
公營造物 公營造物規章
詳解 提供者:第二次要上榜

三、設有某一直轄市市立運動中心之游泳池,因常發生竊盜事件,於是於利用規則中規 定,入場之市民須出示身分證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否則不准進入。 問:  

⑴上開運動中心之法律性質為何?其所訂利用規則之性質為何?

1運動中心之法律性質係為『公營造物』,其係行政主體(直轄市之地方自治團體)為達成特定公共行政目的,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而設置之組織體從而結合人與物之功能之法律上利用關係。
2公營造物之利用規則性質,此題為直轄市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主體設置之,即如係以公部門單位設立之,應屬於關於內部組織之管理性質之行政規則性質,按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內容,行政規則之關於人事管理或是內部組織一般管理配置等『一般性組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