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立運動中心為公營造物
公營造物是指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上之特定目的,將人的服務與公物結合,持續對公共目的服務之組織體。
2.公營造物的利用規則是一般處分
(1)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二項規定,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
(2)營造物之利用規則,其目的是在於設定依特定公物其利用人之權利、義務,故其利用人即為相對人。如圖書館禁止飲食之規定,博物館禁止拍照皆屬之。是以,以該公物利用人為一般性特徵,而確定其相對人範圍,營造物之利用規則應屬一般處分。
運動中心及利用規則之性質
(1)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立,而委由民間經營,一般稱為「公辦民營」,其內部規則應為民間業者自訂之規範。
(2)如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立並經營,則屬於「公營造物」,其內部規則之性質應為行政命令。
三、設有某一直轄市市立運動中心之游泳池,因常發生竊盜事件,於是於利用規則中規 定,入場之市民須出示身分證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否則不准進入。 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