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5年度判字第284號
課本教你行政行為有行政處分(裁罰性處分、管制性處分)、行政契約、事實行為、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也教你如何定性上面這些行政行為
結果考試呢
考你國立學校解聘老師是「公法上意思表示」不是行政處分,
考你國立交響樂團甄試簡章是「公法上要約引誘」不是法規命令。
哈哈
有夠垃圾的
(一)甄選簡章與未錄取通知單之法律性質
1.市立交響樂團,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指揮,依「契約標的」輔以「契約目的」可知其係為實施公法之手段,涉及公法之法律關係,乃屬行政契約之性質,合先敘明。
2.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之規定。
3.又甄選簡章乃為事後締結行政契約所為之準備程序,係為締結聘用契約之引誘,準用民法,其性質屬「要約之引誘」。
4.而未錄取之通知單乃當事人於上述甄選簡章之要約行為中遭拒絕,其性質屬「要約之拒絕」,又其僅屬於意思通知,而非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