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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9007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設於甲市之海洋科技研究機構 A 以研究為目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下稱農委會)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4條授權訂定之「保育類或具危險 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第5條,填具申請書及檢具法定資料,向 甲市之主管機關農業局申請同意所飼養保育類海豚之繁殖。依同條規 定,甲市農業局於初審後,應併同具體之審查意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農 委會)同意。結果甲市農業局於初審後,即以 A 所檢具之資料中有關繁 殖後之處置方式及對生態安全之影響說明不完全為理由,作出不同意之 決定並通知 A。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上述甲市農業局之不同意決定書之法律效力為何?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12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cactus

[考點]

1.多階段行政處分

2.具程序瑕疵之行政處分的法律效力

未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者,得撤銷


(一)甲市農業局之不同意決定書乃有程序瑕疵之多階段行政處分

1.多階段行政處分:

(1)兩個以上之行政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先後參與作成行政處分而言。原則上具行政處分性質者乃作成最後階段行為之機關;例外若後階段機關無從加以審查前階段機關決定之適當性,且前階段機關以自行名義書面送達處分相對人時,以前階段機關為處分機關

(2)農業局初審,並經主管機關(農委會)同意後始得作成行政處分,該同意為法定生效要件,因此處分機關應為農業局

2.行政處分之瑕疵:

(1)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5款,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事後參與者,該行政處分因而補正;惟補正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2)農業局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經農委會同意,否則該行政處分之效力為得撤銷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1.多階段行政處分,指同一行政處分由諸多行政機關共同協力作成,而其中一行政行為,若僅屬多階段行政處分內部公文往返,自不認為具行政處分外部性之要件;原則上,多階段行政處分係以最後階段之執行機關為處分機關,惟如前階段行文具備行政處分性質且副函當事人發生效力者,得以前階段機關為訴訟被告。

2.實務上,就營利事業負責人欠稅而限制出入境一案,乃財政部作成決定後,而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無從審查決定與否之影響力,故自財政部函該局並副本送達原告時,應認為處分發生法效力。

 
詳解 提供者:108地特已考上

解題:層轉中央主管機關(農 委會)同意的效力?(多階段行政處分?)

答題大綱
(一)甲市農業局所做出不同意之決定係為行政處分
1.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第104年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縣政府辦理市地重劃為地方自治事項,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將分配結果公告,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不服,依規定向縣政府提出異議,經縣政府查處結果,土地所有權人仍有異議,復經縣政府調處不成,由縣政府擬具處理意見,報經內政部裁決維持縣政府所擬處理意見,此裁決程序,為上級機關之監督程序。故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市地重劃分配結果時,應以市地重劃分配處分機關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題意,甲市農業局將所為之初審等資料報由農委會同意,為上級機關之監督程序,A若不服,仍要以甲市農業局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詳解 提供者:移特三等今年最後一年一定上榜
(ㄧ)甲農業局初審不同意決定書為觀念通知,未對外發生法效力,理由如下:
  1. 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4條授權訂定之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應檢具相關資料交由甲市農業局初審後,併同具體意見層轉農委會同意之,可見最終是否同意人民得飼養或繁殖之決定權在於農委會,而非甲市農業局,甲之初審應得認為是多階段行政程序中之一環。
  2. 查甲市農業局之不同意決定書僅係在告知A其檢具資料說明不完全,並未產生禁止A飼養繁殖之後續效力,倘A日後將說明補齊,仍得再向甲市農業局提出申請,故此不同意決定書係為觀念通知,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措施而對外產生效力之單方行政行爲。
(二)A若不服,得對甲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要求甲市農業局將其申請書層轉農委會審查:
  1. 按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人民與機關間,依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外之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
  2. 綜上而言,甲市農業局以A申請書說明不完全理由,給予不同意之決定應為觀念通知,若A認其通知書理由完整應得交由農委會審查,即得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向甲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要求甲將其之申請書交由農委會加以審查之。

    (自己練習的擬答,歡迎指教)
詳解 提供者:cf0307

詳解 提供者:Jessie Lin

一)該行政處分的法律效力,係為瑕疵處分,違反層級管轄。

1、按多階段行政處分,係由二個以上的機關先後共同參與所作成一個行政處分。

2、市政府農業局為初審,再送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同意,此行政處分應由最後階段之機關為作成對外效力之行政處分。

詳解 提供者:第二次要上榜


(一)
1.系爭之處分之合法效力,除須符合行政程序法中對處分之正當程序規定,按其野生管理辦法之內容規定,相對人按此規定向機關申請養育海豚之繁殖同意,須先經過甲農業局初審後,併同審查意見層轉農委會彤同意之,即此行政決定,須經由2個機關之程序行為,而最後再以1處分形式對外發生法律關係,係為『多程序行為之處分』性質。
2.即如題所述,甲農業局未依管理辦法向農委會層轉審查意見,而逕以單方面對A機關作之不同意之行政處分回覆,即不符合相關之法規合法程序,係為程序瑕疵之違法處分;按行政程序法對於處分瑕疵規定,第114條內容,應參與處分決定之其他機關,機關可於事後補正之而此處分效力存在之;但如未補正,機關應以違法處分而撤銷,而此處份效力按同法第118條規定,溯及既往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