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
1.多階段行政處分
2.具程序瑕疵之行政處分的法律效力
未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者,得撤銷
(一)甲市農業局之不同意決定書乃有程序瑕疵之多階段行政處分
1.多階段行政處分:
(1)兩個以上之行政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先後參與作成行政處分而言。原則上具行政處分性質者乃作成最後階段行為之機關;例外若後階段機關無從加以審查前階段機關決定之適當性,且前階段機關以自行名義書面送達處分相對人時,以前階段機關為處分機關
(2)農業局初審,並經主管機關(農委會)同意後始得作成行政處分,該同意為法定生效要件,因此處分機關應為農業局
2.行政處分之瑕疵:
(1)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5款,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事後參與者,該行政處分因而補正;惟補正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2)農業局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經農委會同意,否則該行政處分之效力為得撤銷
1.多階段行政處分,指同一行政處分由諸多行政機關共同協力作成,而其中一行政行為,若僅屬多階段行政處分內部公文往返,自不認為具行政處分外部性之要件;原則上,多階段行政處分係以最後階段之執行機關為處分機關,惟如前階段行文具備行政處分性質且副函當事人發生效力者,得以前階段機關為訴訟被告。
2.實務上,就營利事業負責人欠稅而限制出入境一案,乃財政部作成決定後,而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無從審查決定與否之影響力,故自財政部函該局並副本送達原告時,應認為處分發生法效力。
解題:層轉中央主管機關(農 委會)同意的效力?(多階段行政處分?)
答題大綱
(一)甲市農業局所做出不同意之決定係為行政處分
1.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第104年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縣政府辦理市地重劃為地方自治事項,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將分配結果公告,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不服,依規定向縣政府提出異議,經縣政府查處結果,土地所有權人仍有異議,復經縣政府調處不成,由縣政府擬具處理意見,報經內政部裁決維持縣政府所擬處理意見,此裁決程序,為上級機關之監督程序。故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市地重劃分配結果時,應以市地重劃分配處分機關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題意,甲市農業局將所為之初審等資料報由農委會同意,為上級機關之監督程序,A若不服,仍要以甲市農業局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一)該行政處分的法律效力,係為瑕疵處分,違反層級管轄。
1、按多階段行政處分,係由二個以上的機關先後共同參與所作成一個行政處分。
2、市政府農業局為初審,再送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同意,此行政處分應由最後階段之機關為作成對外效力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