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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概要#110340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開發單位甲,欲於中部科學園區進行開發,因此就其開發計畫,依規定 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並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B 轉送環評主管機關 A 進行審查。然而,A 機關未進行評估所必要的在地居民健康風險評估,即做成該開發案審查通過之結論。甲隨之在取得 B機關所核發的開發許可後,便開始於園區進行開發。當地居民乙與丙,對於 A 機關審查認定系爭開發案對在地環境沒有影響之決定,有所不服,欲依法請求救濟。試問:
參考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 條:「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第 1 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申論題內容

(一)A 機關審查通過之結論,其行政行為之定性為何?乙與丙並非該決定 之相對人,可否依法請求救濟?(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粉紅小象

(一)A 機關審查通過之結論應定性為行政處分
1.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第 1 項,開發商必須以此結論為開發依據,顯然,此審查結論為對開發商產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應定性為行政處分。

(二)當地居民乙與丙為利害關係人,可依保護規範理論提起救濟
1.我國訴訟權原則是相對人有權提出,但在保護規範理論下,若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也可提出訴訟。
2.經查,居民乙與丙,對於環評審查結論進行之開發行為,有明顯利害關係,係屬利害關係人,自可依上開理論提出訴訟。

詳解 提供者:WEI JUN

(一)A 機關審查通過之結論,其行政行為之定性為何?
行政處分
乙與丙並非該決定 之相對人,可否依法請求救濟?
第三人效力處分,可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