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機關審查通過之結論應定性為行政處分
1.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第 1 項,開發商必須以此結論為開發依據,顯然,此審查結論為對開發商產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應定性為行政處分。
(二)當地居民乙與丙為利害關係人,可依保護規範理論提起救濟
1.我國訴訟權原則是相對人有權提出,但在保護規範理論下,若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也可提出訴訟。
2.經查,居民乙與丙,對於環評審查結論進行之開發行為,有明顯利害關係,係屬利害關係人,自可依上開理論提出訴訟。
(一)A 機關審查通過之結論,其行政行為之定性為何?
行政處分
乙與丙並非該決定 之相對人,可否依法請求救濟?
第三人效力處分,可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