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0 條第 4 項授權設置「預防接種受 害救濟基金」 ,並訂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以 下簡稱審議辦法) ,提供疫苗接種受害者申請救濟。而預防接種受害 救濟基金來源,係依審議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疫苗製造或 輸入廠商應繳納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每一人劑疫 苗,徵收新臺幣一點五元。」同時依審議辦法第 5 條規定救濟之種類 有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嚴重疾病給付及其他不良反應給付之四種類。 審議辦法第 9 條規定,設置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 議小組)以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
今某甲因接種疫苗出現局部過敏之不良反應,依審議辦法規定請求 救濟,填具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並檢附受害證明向接種地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接種地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於 7 天內就預防接 種受害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填入預防接種受害調查表,送請中 央主管機關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於案件資料齊全之次日起交由審議 小組於 6 個月內完成審定。案經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 關聯性後,認定為「無關」 ,惟考量甲為釐清症狀與預防接種之關係 所施行之合理檢查及醫療費用,依審議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核予新臺幣 10 萬元。於是,中央主管機關將審議小組之審議結果 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請求權人,並副知接種地主管機 關。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