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林清老師上課講義之解題架構】
(一)該噴水驅離措施,乃行政上事實行為:
- 行政上事實行為之意涵: 指行政主體直接發生事實上效果之行為,其中「強制執行」即為行政機關運用物理的強制力,以實現行政處分之內容,或逕行法令之行為。行政執行程序中之直接強制、及時強制,即為典型之強制措施。
- 本題中,警察機關之噴水驅離措施,係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離開之下命處分後,惟相對人並未履行該義務,行政機關乃以強制執行措施噴水驅離,該措施即為以實現下命處分內容為目的之行政上事實行為。
(二)該噴水驅離措施,不得以行政執行法上之「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為由而取得合法化依據:
- 不符合直接強制之規定:
- 依行執法32條,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即時執行,顯難達到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始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 本題噴水驅離之行為,既未經間接強制程序,亦非不能以間接強制方法執行之;此外,警察機關係以遊民盤據有礙市容,為維護治安與衛生之目的而行驅離,並非前開規定所謂強況急迫,如未即時執行則難達到目的之情形。故本題噴水驅離之措施,不符合行政執行法上直接強制之規定。
- 不符合即時強制之規定:
- 依行執法36條1項之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 本題噴水驅離之行為,係警察機關以遊民盤據有礙市容,為維護治安與衛生而為之措施,並非前開規定所謂為阻止犯罪、危害,或避免危險發生而為即時處置必要之情形。固本題噴水驅離之措施,不符合行政執行法上即時強制之規定。
(三)結論:
警察機關之噴水驅離措施,乃為實現行政處分目的而為之行政上事實行為。該措施並不符合行政執行法上有關「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之規定,而不因此取得合法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