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一次記兩大過之免職處分原因如下:
1.副市長為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政務人員,並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
2.若有違法失職情形,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後由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