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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行政法#22167
科目: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甲駕駛車輛行經高雄市某巷口,遭該市警察局員警乙以警用機車攔下,甲未依指示 下車,意圖衝撞攔檢員警。乙隨即拔出配槍,並朝車窗喝令下車,旋即朝駕駛座開 槍射擊,致甲受傷。 【參考法條】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 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 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 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甲欲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補償金,應如何提起救濟?(1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pan811029
因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使得損失,得向原開槍之警察機關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訟),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該上級機關為受理機關,經訴願程序,若不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