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乙購買汽車之行為無效:
1.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別其意思表示,應申請法院為監護宣告。
2.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3.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及契約行為,無效。
4.甲受監護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即使甲之識別能力回復,但未撤銷監護宣告,依然是無行為能力人,因此甲向乙購買汽車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