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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22587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1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乙二人為兄弟,皆已成年。甲因發生意外腦部受創而受輔助宣告, 由乙擔任其輔助人。二人自父親處共同繼承 A 地,甲並單獨擁有 B 屋之 所有權,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甲受輔助宣告之法律效力為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pufferfish01

民法上的輔助宣告制度,旨在保障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於識別其行為之能力顯有不足者的權益。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非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原則上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得獨立為法律行為。

惟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買賣、交換、贈與、出租或設定負擔。 四、為訴訟行為。 五、為和解、調解、仲裁或調停。 六、為其他重要之法律行為。

準此,受輔助宣告之人,除上述行為外,原則上仍得獨立為法律行為,不受輔助宣告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