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書函內容中但書為法定義務之註記,並非行政處分之附款:
1. 行政處分之附款v.s.行政處分中的法定義務註記
行政機關得於處分內容,額外加註記,使其限制行政處分之內容及效力,作為一種達到行政目的的手段,行
政機關以條件、負擔、期限、保留廢止權或保留負擔等方式附加於行政處分之意思表示。
2.並非所有註記全都是附款,有些註記直接變動了行政處分的內容,導致註記成為行政處分的一部分。
如:法定義務之註記、內容限制條款及切結書。法定義務之註記係直接在行政處分上註記法規之內容,直接復述法律的規定,並非付款。
3.本件書函但書之內容,係依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辦法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7條,對於獵捕區域
因天災、人為或其他不明原因有危害情事之虞時之事後廢止規定,僅為法定義務之註記,非行政處分之附款。
(二)甲不服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原處分機關做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三)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判決駁回。
A機關所發書函之但書為行政處分之附款
1.附款之種類:
(1)期限
(2)條件
(3)負擔:附加於受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
(4)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行政機關作成VA時,即保留未來廢止VA的可能性。目的在向相對人事先挑明未來廢止的可能 性,以排除信賴保護情事發生
(5)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行政機關作成VA時,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補充負擔之權限
2.附款之容許:
(1)裁量處分:行政機關可依行政目的需要添加附款
(2)羈束處分:行政機關作行政處分的權限受到法律嚴格限制,故應以法律明文為依據,方得添加附款
A行政機關該但書法律性質為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行政處分。